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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女处长办许可证敛财4万被判三年缓刑三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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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女处长办许可证敛财4万 被判三年缓刑三年


43岁的国家广电总局原女副处长杨某,因利用办理国内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职务便利,收受电视台贿赂款4万元。


  近日,西城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证人


  办业务就是给领导送钱


  杨某涉案时,曾任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社会管理司络处副处长。


  某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的凌某向办案机关证实,2007年下半年,几个市级电视台想申办有线电视机顶盒的视频点播业务,找到他帮忙。“视频点播节目业务的市场非常大,如果能开展这项业务,必将带来非常可观的收入。”凌某说,但这项业务,省局没有决定权,由总局决定并直接发证。当时两家电视台正好同时都在申报视频点播业务,都找到他帮忙跟总局疏通关系。


  “实际上,就是给总局播出机构管理处的领导送钱。”凌某说,他当时安排工作人员顾某陪同两家电视台一起去北京,去找专门负责审批视频点播业务的领导杨某。因为杨某的意见很重要,杨某所在的机构管理处审核并形成意见后,司长一般都会采纳。


  之后,顾某带着两个电视台一行五人找到杨某。


  顾某表示,他们在北京请杨某吃饭,希望杨在申报的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批事项上多多关照。送杨走的时候,他将装着4万元的手提袋给她,杨收下了。


  顾某返回单位一两个月后,视频点播许可证就批下来了。


  检方


  被告人利用审批权牟利


  检方指控,杨某在担任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社会管理司络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国内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审批工作的便利,在2007年底,为两家单位在申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审批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共计人民币4万元。


  庭审时,杨某表示认罪,积极退赃,并希望法院念其初犯,从轻处罚。(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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