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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女子宫外孕去医院检查发现6厘米左侧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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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腹腔镜卵巢囊肿剥除术,结果被切了左侧输卵管。10年后,她才知道。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承担赔偿残疾金等25万元

阿兰(化名)今年39岁,商洛人。年7月怀了二胎,医院检查怀疑是宫外孕,随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检查结果为右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医院要实施腹腔镜手术,镜下施行右侧输卵管部分切除术的同时,又为左侧输卵管残端施行电凝术,这才发现她6cm长的左侧输卵管在十医院切除了。

5月19日,阿兰回忆,年7月17日,她因卵医院住院,“当时我丈夫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注明:了解病情,要求腹腔镜卵巢囊肿剥除术,理解意外并签名。当天下午,医院给我手术,切除了6cm长的左侧输卵管,并未告知我和丈夫。”

后通过复印病历,阿兰证实了10年前那场被变更的手术。手术记录单上写着,“已施手术:腹腔镜下左侧输卵管系膜囊肿切除术”,“真不敢相信这样的事会发生在我身上,那个手术让我不能自然受孕,想要二胎,必须通过人工辅助受孕,费用昂贵不说,还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生理反应。”

医院在对自己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年8月,医院起诉法院,医院承担赔偿残疾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退还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25万元,并赔礼道歉。

司法鉴定: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切除属九级伤残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医院申请对诊疗过程是否尽到说明义务,取得书面同意义务;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与阿兰不能怀二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阿兰则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做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院对患者阿兰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诊疗过程中未尽到说明义务、取得书面同意义务,诊疗过错行为与患者左侧输卵管切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与不能怀二胎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力。阿兰左侧输卵管切除属九级伤残。

庭审中,被告医院辩称,他们的医疗行为合法合规,没有过错,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保证患者家属的知情权,医疗行为与阿兰不能怀二胎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并称《鉴定意见书》不客观、不公正、不全面、不合法,鉴定异议无科学依据,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医院实施的是输卵管手术,不是宫外孕手术。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0%责任,赔偿原告6万余元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医院治疗,因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导致其生命健康权受损。根据鉴定意见,诊疗过错行为与无法生育二胎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属于次要因力,医院在本案中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定为40%。

年2月7日,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阿兰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线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元。

当事人上诉医院应承担更多责任

尽管雁塔区法院已经做出了一审判决,但阿兰对这个结果并不认同,并于年2月21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月19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5月20日,阿兰说,自己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医院虽然在诊疗过错技术层面可以分出原因力大小,但没有减轻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理由,应该做出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全部赔偿,“被在未告知情况下切除左侧输卵管的人是我,被瞒了10年的人也是我,我没有做错什么,为什么我要承担60%的责任?”

华商报卿荣波实习张鹏康

作者/来源: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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