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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出事儿了咋办车主有没有责任保险赔不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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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涉及每一个人,安全意识强者,交通就可以给你带来方便和效能;安全意识差,它就可能给你带来危害和痛苦。目前,不论在城市还是农村,违章行车(走)、违章载重(客)、违章乘车等行为,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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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31日17时许,王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一店门口时,忽视安全,观察瞭望不够,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与由东向西横过西环路的行人杨某相撞,造成杨某受伤、车辆损坏。

经XX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登记车主系刘某某。

事故当日,杨某被送至A医院进行处理。当晚用救护车送至B医院就诊,诊断为:面部及左小腿皮肤撕脱、左侧眶内壁骨折、左上侧切牙牙折(一颗)、左卵巢囊肿。当晚做了面部及左小腿皮肤缝合手术,住院治疗3天,二级护理,年11月4日出院。

出院医嘱:注意休息、低盐低脂饮食、适当锻炼;创面每隔一日换一次药,面部术后一周拆线、左小腿术后10-12天拆线;创面愈合后可外用预防瘢痕增生药物;必要时专科复诊;病情变化随诊。

年11月2日,杨某在XX医院进行牙齿接种,未住院。

年3月15日,经XX县交通警察大队委托XX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杨某伤残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构成十级伤残。

因为肇事车辆车主是刘某某,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杨某要求二者共同赔偿各项损失。

但是沟通无果,于是杨某把二者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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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期间,经庭审举证、质证,保险公司对杨某提供的鉴定意见书合法性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经法院技术处摇号选取委托,XX司法鉴定所对杨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面部伤残等级十级。

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中,王某承担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情判定王某对杨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失,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

考虑到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其中交强险保险期间年11月2日至年11月1日,商业险保险期间年10月30日至年10月29日,事发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所以,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赔偿杨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70%赔偿。

最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杨某18,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杨某16,.41元。

后续,保险公司不服从判决,发起上诉。但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一致,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在这个案件中,估计很多人都对赔偿事项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好奇,这部分到底是什么呢?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其进行扶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因为生活来源的丧失而遭受不利益,其扶养费给付请求权难以实现,直接影响其现实生活,由事故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这些人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被扶养人扶养利益的减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致人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后果,应当受到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本案中,杨某父母已达到退休年龄,推定为丧失劳动能力,其二人生活在农村,只有维持基本生活的承包田,亦应认定为无其他生活来源,符合给付生活费的标准。

本案中,车辆所有权人刘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车辆所有权人将车辆无偿借与侵权人使用。发生事故时,侵权人作为借用人是运行的支配者,同时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风险理应由其承担。车辆所有人在知晓借用人执有驾照的情形下才将车辆出借,已尽到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故不能认定车辆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车辆所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04

一般来说,发生以下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

1.未经车主同意2次转借,也就是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由此驾车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2.在明知借车人无驾照、过期、吊销,或者驾照类型不符合、酒驾醉驾的情况下把车借给对方。出了事故保险也是可以拒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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